为发展蔓延,我国企业的“名牌战略”就会被切断进路与退路。中国只能给别人“打工”,永远难有自己的“名牌”。这种保护和发展民族经济的愿望是可以理解的,但作为学术文章,一方面,这种比喻混淆了商品买卖和劳动力买卖的界限。这两者是经济关系性质不同的概念。另一方面,则是杞人忧天。如果外国名牌公司长期购进中国产品,换上他们自己的商标出售,中国产品既可以获得稳定的市场,同时,真正创出“牌子”的绝不是外国公司,而是中国产品。所以,正是由于商标对于商品的保证作用,才会出现商标的使用许可制度,才会有加工贸易和拣选商品的现象,人们才会对美国商店里琳琅满目的中国制造的服装、玩具、鞋子佩以美国公司的商标出售,以及使用“麦当劳”商标的快餐店如雨后春笋般地在中国的城市里冒出来,有“司空见惯”甚至“天经地义”的感觉。所以,鳄鱼公司经销商的行为侵犯了北京服装厂“枫叶”商标权的看法,没有说服力。至于“反向假冒”问题,按照该观点,在认定鳄鱼公司经销商的行为就是“反向假冒”的同时,又为“反向假冒”下了定义。但定义中“反向假冒”的本质特征又与鳄鱼公司经销商的行为特征相去甚远。而且我们发现,“使用自己的商标去假冒他人的产品的”说法,是一个不能完成的逻辑,在实践上则是一种无法实现的“行为”。人类无论有多么丰富的想象力,都难以想象,通过什么手段可以做到用自己的商标去假冒他人的产品。侵犯商标权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对他人的注册商标进行支配的行为。假冒商标属于侵权行为。商标权是一种法律关系,没有方向属性。只要侵害了该法律关系,就是侵权,无所谓“正向”与“反向”之分。离开了对商标的支配,却可以认定为假冒商标的侵权行为,甚至还区分为“反向”和正向,如果这种观点能成立,就会致使商标权成为没有确定内涵和外延,幽隐未形,玄机莫测,可以任凭人们随意解释的无底洞。不难想象,其后果不仅会造成认识上混乱,而且会助长司法实践中本已存在的盲目性与任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