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蒲"注册商标专用权,任何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不得使用"白蒲"商标。(二)什么是商标弱保护性?地名本身属于公共领域的词汇,具有公有性的特点,使用地名作为商标,仅能描述商品或服务的产地或出处,消费者往往只能将该商标标示的商品服务与特定的产地联系在一起,而不能进一步区别商品的来源,因此,此类商标的显著性较弱。商标显著性的强弱直接影响商标的受保护范围的大小,地名商标的弱显著性也导致了地名商标的弱保护性,相对比臆造的词汇,如海信、海尔,消费者非常容易的从商标本身就能区分商品来源,识别性非常强,商标也能够获得强有力的全面保护;而使用地名商标,商标中的地名应属于当地社会公众拥有的一种公共资源,除少数经长期使用已经具备强显著性的除外,大部分地名商标消费者在混淆判断上容易产生疑问,难以获得强有力的保护。而且对地名商标的弱保护也有利于保护同一产地的其他商家及衡平公众利益,如果赋予地名商标和其他商标一样的保护,同一地区的厂家不能标识产品来源,显然有悖于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所以本案中的地名不能做为普通商标给以相同的保护. (二)相关法条《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下列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的行为,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一)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称或者地址;(二)善意地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征或者属性,尤其是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用途、地理来源、种类、价值及提供日期。法院判决被告巨龙酒厂在其生产的黄酒软包装上使用"白蒲"二字不构成对原告如皋酒厂的商标侵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如皋酒厂的诉讼请求。武兆虎葛辰找资料李鹏杨琼李夕照李伟波案例分析PPT制作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