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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保护PPT课件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pptx  |  页数:70 |  大小:177KB

文档介绍
1、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必须是商业性使用行为。商业使用的形式主要包括:(1)在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使用商标;(2)在商品交易文书上使用商标;(3)在广告宣传、展览或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2、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必须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如果使用了与商标相同的符号,但仅仅利用了该符号的本来含义,消费者不会将该符号视为商标权人信誉的指代,则属于符号使用,而非商标使用(商标符号的正当使用)。所谓商标符号的正当使用是指第三人在客观上使用了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符号,但使用的性质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且主观上出于善意,这种行为属于商标符号的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权的侵害。商标符号的正当使用有三种常见类型:A对通用名称的善意使用。B 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姓名或商号。“善意”的含义之一,指选择姓名或商号时出于善意,并无借用他人商标信誉的故意。“善意”的含义之二,指使用姓名或商号的方式符合诚信原则,没有采用缩写、突出字号等行为故意与他人的商标混同。C 商标本身是有含义的词语,他人善意地使用词语的本来含义。除上述三种典型情形外,其余任何非商标意义的使用符号的行为亦为正当使用。“宝洁公司诉上海晨铉公司”案被告是一家生产安全防范系统的企业,申请了域名“”。宝洁公司以“safeguard”(中文译名为“舒肤佳”)是自己的驰名商标为由,主张被告不正当竞争,法院予以支持。“safeguard”本身是一个有含义的英文单词,意为“安全防范”。脱离具体的商品,“safeguard”是一个纯粹的英文单词,“舒肤佳”不是其唯一的所指,消费者孤立地看到“safeguard”这个单词时,不会当然地想到“舒肤佳”。被告作为安防系统的生产商,选择“safeguard”作为域名非常自然,无从证明其恶意。判决书仅仅依据“safeguard”与宝洁公司的商标在符号构成上相同,就认定晨铉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实际上混淆了商标与符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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