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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19 |  大小:40KB

文档介绍
入待遇发放岗位。第二十条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岗位办理享受待遇人员待遇支付工作。待遇发放岗位根据审批环节传送的信息按月支付相关待遇费用。待遇支付实行业务部门经办人员初审、部门负责人复审、财务部门复核、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批后由财务部门拨付的四级控制制度,审核和待遇发放岗位不能由同一人办理。第二十一条待遇发放岗位应定期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享受待遇资格及再就业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二条稽核岗位对定点医院发生的享受待遇期间失业人员住院费用可以实施非现场监控和不定期现场稽核。第二十三条稽核岗位对失业保险登记、核定征缴、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享受待遇人员的资格等环节进行稽核检查。第二十四条失业保险业务的原始资料以及办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资料要按照《山东省社会保险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留存纸质资料,保证经办、复核、审核、审批人员的签名齐全,按规定使用和加盖公章,及时归档、立卷、保管。第二十五条实行政务公开。失业保险政策、业务流程、工作职责、办理时限、服务承诺、监督电话应在失业保险服务大厅公示,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第二十六条建立失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公报、网站、报刊、电视等各种信息平台,定期披露失业保险参保征缴、基金管理等信息。第四章基金财务控制第二十七条依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流程(试行)》进行财务管理和核算。失业保险机构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明确的财务操作规程,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工作,对财务处理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提高会计核算质量。第二十八条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各项基金按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调剂和挪用;失业保险基金财务核算和收支与失业保险机构经费会计要严格区分,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挤占、调剂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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