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式样的票价表,“×××道路班车客运票价表”(详见附件1)或“×××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表(详见附件2)”和“×××道路班车客运具体执行票价表”(详见附件3)。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客票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发放管理。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汽车客运站应当对身高1.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实行免票,对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身高1.2米至1.5米(含)的儿童按照具体执行票价的50%售票。对享受优待票、免票、儿童票的旅客,道路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道路运输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处罚。(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具体执行票价未经备案的;(二)在政府规定范围以外,实行票价上浮或加成的;(三)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四)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客运票价优惠政策的;(五)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接受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如实提供运输经营成本情况,以及必要的帐薄、文件、资料等。第三十条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汽车客运站经营收费按照《黑龙江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执行。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14年12月31日起实施。原《黑龙江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黑交发〔2013〕321号),同时废止。以往相关文件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附件:1.“×××道路班车客运票价表”2.“×××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表”3.“×××道路班车客运具体执行票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