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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72KB

文档介绍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第六十五条违反木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第六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己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具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章附则第六十八条木规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未作规定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未作规定的,参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第六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工木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第七十条交通运输部可以根据相关行业协会的申请,经组织专家论证后,统一公布可以按照普通货物实施道路运输管理的危险货物。第七十一条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交通部2005年发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X)5年第9号)及交通运输部2010年发布的《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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