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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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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可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第三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专用车辆,应当及时缴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第三十一条专用车辆应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第三十二条专用车辆应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第三十三条根据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专用车辆应配置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用品。第三十四条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属具的技术状况应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3130)规定的技术条件。第三十五条严禁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运输危险货物。第三十六条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GB150)、《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18564)等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罐式专用车辆应在罐体检测、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第四章从业人员第三十七条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证,持证上岗。第三十八条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严格按《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3130)、《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3145)操作,不得违章作业。第三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第五章危险货物运输第四十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按《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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