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由3位及以上专家进行。第十二条“金奖结构工程”由评审组提出建议,经审定专家审核确定。第十三条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原则上在每月中旬和月底进行评审,定期进行审定并公示。第十四条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分过程评审和完工评审,每项单位工程评审检查不少于两次。20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20000m2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可最多分两段申请评审,证书或奖杯在最后一次评审公示结束后颁发。第四章隐蔽工程摄像第十五条隐蔽工程摄像由申报单位负责完成,并在桩基、基础、首层及后面隔层进行摄像及照相。摄像及照相应全面真实反映宁建工(2007)32号的执行情况。第十六条摄像应采用数码相机和数码录像机,并应符合以下要求:1桩基工程要反应工程平面位置和桩头、桩位的质量情况;2主要结构钢筋隐蔽的部位必须进行摄像,要反应钢筋制作验收后的质量和浇捣混凝土时钢筋的质量情况,重点反映钢筋保护层、构件尺寸等控制措施;3混凝土工程要反应楼面施工缝处理、梁柱节点等位置的质量情况;4砌体工程要反应拉结筋的放置、腰梁、构造柱的设置,组砌过程及完成后的总体观感质量;5钢结构工程要反应吊装过程中的节点连接,焊缝质量和整体观感质量;6摄像既要反应工程的总体外观和具体部位,也要反应施工过程和检查过程。第十七条摄像资料应进行编辑,每个工程的放映时间为5-10分钟,并附有文字或配音说明。第五章罚则第十八条提供虚假不真实的评审资料者,除不予评审外,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不良行为记录并公示。第十九条发生质量事故、出现质量投诉并核实的,取消优质结构资格或收回证书及奖杯。第二十条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不按照标准进行评审或违规违纪的,取消专家资格。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建筑优质结构工程申报、检查、评审按物价部门核定批准的费用收取,由申报单位承担。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南京建筑业协会质量分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二○一○年五月一日起执行。南京建筑业协会二○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