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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建筑优质及结构优质评选办法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17KB

文档介绍
其代表性抽查不少于10%。二、抽查室内工程的一般规定:1、高层住宅工程,随机抽查标准层不少于两层;多层住宅抽查不少于两个单元户室。2、高层公建工程,设备层必查,标准层抽查不少于两层,其余不同功能、不同装修标准的厅、室、场所全数检查。3、多层公建工程,一般抽查两层,不同功能、不同装修标准用房全数检查。4、工业建筑工程,单层或多层工业厂房不同功能、不同装修标准用房全数检查。第十四条 建筑优质(结构)工程现场核查时,申报单位应通知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参加。第十五条 质量工作委员会可视评审进度适时召开副主任委员会议,分批审定建筑(结构)优质工程、结构样板工程获奖项目。第十六条 获得建筑(结构)优质工程的项目,由质量工作委授予奖状与证书,并在社会媒体上公布获奖工程名称及项目经理名单,在“武汉建设网”上进行宣传表彰;由质量监督机构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在其质量信誉档案中进行记载;对于特别突出的项目,由质量工作委组织召开观摹、交流现场会进行宣传推介。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不得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一旦发现即取消申报、获奖资格;评审小组及有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取申报单位的任何形式的礼金、礼品,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评审委员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单位。第十八条 获建筑(结构)优质工程,因施工原因造成质量问题的,质量工作委有权撤消其获奖荣誉,并收回获奖证书。第十九条 质量工作委在评选工作中不收取申报费、评审费等,只按成本收取获奖项目的证书工本费及登报费;评审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收取相关单位的任何费用。质量工作委对评审人员进行交通、通讯与劳务补贴。第二十条 质量工作委及其评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武汉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机构及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武汉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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