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严格审定,以保证处理质量。 (四)抓好分管领域的信访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以对党和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把信访工作纳入所分管领域的工作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听取汇报、布置任务和提出要求,及时研究和解决重大信访问题,积极构筑“党政齐抓共管、信访部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信访工作格局。使分管的地区、部门、单位今后处理的初信初访案件质量明显提高,努力创造和实现一般信访问题不出乡镇、村屯,大的问题不出县新局面。 五、首办责任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龙江县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应受理的初访不接待、不办理(含长期拖延处理),或对上访人态度生硬粗暴,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随意将群众来信压着不办,或对来信来访反映的紧急情况不予理睬,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自己不能解决,又不向上级请示报告,或对重大信访信息瞒报、迟报和漏报,贻误处置,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损失的; (四)应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和上级机关处理的信访问题而不予配合、协助,致使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的; (五)压制群众意见,无视群众民主权利,甚至对反映问题的信访人打击报复,造成后果的; (六)纵容、支持信访人越级上访,致使信访人寻衅滋事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的; (七)对部门或下级请示的信访事项不讨论、不处理,延误问题的解决,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八)对规模较大的集体上访、静坐、游行,有关领导不出面疏导,放任不管,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工作不负责任,导致信访工作责任目标和初信初访首办责任目标多项不达标,越级重信重访量过大的; (十)《龙江县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中所列的其它违法、违犯信访工作规定的行为。 六、其它 (一)本规定由县信访办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