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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联组织信访工作规定(试行)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36KB

文档介绍
理等相关制度。县(市、区)妇联应当做到多办少交,乡镇妇联做到只办不交。有重点地进行回访工作,防止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Р第二十八条各级妇联应当选派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敢于坚持原则,关心妇女群众疾苦,并有一定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和群众工作经验,熟悉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工作的同志担任专职信访工作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选用兼职信访工作人员。Р第二十九条各级妇联应当有计划地培训信访工作人员,并为他们提供学习、考察、工作调研的机会和条件,不断提高他们的理论政策水平,增强业务能力。Р第三十条各级妇联应当按照干部培养、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建立信访干部轮岗制度、交流制度,重用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的信访干部,并逐步建立后备干部和新提拔干部到信访部门锻炼的制度,把信访部门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基地。Р第三十一条各级妇联领导应当切实关心信访干部的工作和生活待遇,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Р第三十二条各级妇联应当按照国家信访局以及同级党委、政府对信访工作的要求,将信访工作办公经费和处理信访事项的业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强信访接待场所建设和安全保卫工作。Р第三十三条妇联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网络资源,完善全国妇联信访信息系统,坚持妇联维权信访信息点等制度,实现妇联系统信访信息的互联互通;应当健全妇女维权方面的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在党和政府社会管理体制中发挥有效的社会预警作用。Р第三十四条妇联组织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Р第三十五条各级妇联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Р第五章附则Р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负责解释。Р第三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对于信访工作中的其他事项,可自行制定相关细则。Р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妇联组织信访工作规定》(1996年6月10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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