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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火龙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93KB

文档介绍
批产品交收前,生产者都应进行交收检验。交收检验项目包括基本要求、等级要求、标识和包装;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由交易双方根据合同选测。检验合格后并附合格证方可交收。6.4 判定规则6.4.1 当同一批次果实全部质量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按等级划分判定为符合的等级合格。6.4.2 当理化指标有不合格项目时,应在原检验批次中抽取双倍样品分别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合格则判该项为合格,否则判该项为不合格。6.4.3 当基本要求、等级要求、质量容许度、卫生指标有一项不合格时,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6.4.4 标识、包装不合格时,允许整改后重新申请复检一次,以复检结果为准。7 包装、标识、运输和贮存7.1 包装应按等级分别包装,包装材料应整洁美观、干燥、牢固、无污染、无异味。每批产品的包装规格和单位重量应一致。7.2 标识应符合NY/T1778的要求。7.3 运输7.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污染;装运时,应轻装、轻卸,不要重压。7.3.2 运输过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运;应防止日晒、雨淋。7.3.3 在采摘后36h之内运输允许在常温条件下进行;超过36h时,应经过预冷并在低温条件下或夜间运输。7.3.4 长途运输宜采用冷藏车辆。7.4 贮存7.4.1 火龙果若不能及时运输和交易,应选择阴凉、通风、干燥和洁净的场所按品种、等级存放。7.4.2 火龙果贮存时不宜直接接触地面和靠墙,宜采用托盘码垛、堆贮或架贮的方式,堆码整齐,垛间留有通道,便于通风散热。7.4.3 贮存场所应阴凉、通风、干燥和洁净、无异味,应有防晒、防雨设施。7.4.4 如贮存于冷藏库、气调库,应保持适宜温度(6℃~10℃)和相对湿度(85%~90%)。7.4.5 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合存放。应与其他类水果隔离贮存。7.4.6 在贮存时,应建立包括出库日期、品种、温度、湿度记录等内容的贮存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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