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为单位的活动中获得荣誉的,一等奖加50分,二等奖加40分,三等奖加30分,参与加5分。第七条工会小组承接或参与上级工会(协会)活动,并代表总行参赛取得荣誉的,一等奖加100分,二等奖加80分,三等奖加60分,其他奖项加40分。第八条工会会员牵头负责总行机关工会各兴趣协会工作,组织协调协会的日常活动,所在工会小组加10分;此项加分的会员可参加优秀工会积极分子评选。第三章扣分标准与积分扣减第八条积分期内,工会小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减积分50-100分:(一)在积分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二)严重违反工会经费开支规定。(三)干扰、破坏总行机关工会活动的。第四章积分统计第九条积分统计时段:按季度统计(每年4月10日前统计1月1日—3月31日之间的积分,7月10日前统计4月1日—6月30日之间的积分,10月10日前统计7月1日—9月31日之间的积分,次年1月15日前统计上年10月1日—12月31日之间的积分)。第十条积分清零。每年12月31日为会员累计积分的年度清零时间。第五章奖励评选第十一条年度按工会小组积分计算,排前五名的工会小组,总行机关工会授予其“年度工会先进小组”称号,颁发锦旗,根据会员人数,40人(含)以上的奖励工会经费1万元,20人(含)以上的3000万元,20人以下2000万元。第十二条“工会积极分子”评选(一)积极参与总行机关工会及工会小组的各项有益的文体、读书、公益等活动,热心为大家服务,对工会工作有合理化意见、建议。(二)积极协助总行机关工会组织和协调各兴趣小组开展日常活动。(三)积极参加文体、竞赛活动,年内曾获得名次者。(四)群众基础好。得到工会和群众的认可,工会小组成员评议信任率80%以上。(五)是工会好帮手。大力支持和协助工会工作。工会积极分子年度评选奖励200元等值物品。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总行机关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