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云南民族大学关于调整财务审批权限的若干规定

上传者:qnrdwb |  格式:doc  |  页数:17 |  大小:40KB

文档介绍
务借款管理办法为严肃财经纪律,避免个人因公务借款未及时核销而长期占用学校资金,影响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学校资金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凡纳入学校统一核算范围的资金,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公款。任何个人均不能因私以任何名目、方式借支公款。二、教职工在公务活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现金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必须借支公款的,实行一事一借。借款人根据实际需要,按公务活动应支付的相关费用,确定借款金额后填写支票领用单或借款单,采购活动还应提交经批准的经费预算书及借款申请表(申请表中应明确还款期限以及按期还款的承诺),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三、各学院(部门)在审批借款时要严格把关:出差借款要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国家相关差旅费标准进行审批;采购活动借款应按实际发生金额审批;各学院、部门在借支课酬、奖金、补贴、咨询等款项(现金)时,需报送经批准的发放明细表,明确报销期限。四、财务处对公务借款严格审核,严禁私人挪用、占用。按“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对尚未结清上一次借款者,一律不再借款。五、借款人必须在公务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及时对所借款项进行报销,余款必须及时交清。学校每年12月10日对各类借款以及未报款项进行清理,并将借款情况通知到每一位尚未办理借款报销手续的职工,要求其及时办理借款核销手续。对接到财务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一个月内仍不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者,学校将从其校内津贴中予以扣回。并对不能在年内报销的借款以及未报款项在下一年度该部门(学院)支出预算中予以扣除。六、借款人报销时必须持有借款凭据(借据第二联),按借款项目进行报销。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并按照规定追回所借款项。七、在职教职工办理调动、离职、退职、退休等手续时,必须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八、本办法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