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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财政预决算的审查监督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2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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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的达到或超过二万元的支出、财政体制改革情况和财政举债情况等。三是注重审计报告的作用,加大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力度。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对象主要是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人大不可能对每个部门,每个单位的预算进行全面、直接的审查监督,因此,在支持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对审查报告中反映的突出问题,依法跟踪督办。四是敢于运用刚性监督手段。对预算的审查监督,最终都将落实到对人的监督上,这就要求我们人大及其常委会,破除“面子”观念,敢于使用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罢免等刚性监督手段,树立人大监督的权威性。五是理顺关系,规范决算草案审批程序。县财政部门要积极与省、市、财政衔接,做好决算草案编制的审批协调工作。省、市财政部门应在县财政部门编制决算草案时,给予指导和认可,县级财政决算草案只能报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经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的决算草案,省、市财政部门无权再更改。六是主动做好有关协调工作。要加强与财政、审计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协调关系,主动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共同做好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螈(三)改革审计体制,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作用。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本级预算执行和本级各部门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报告。从审计机关职责看,审计具有独立于本级政府管理职能之外的特点。但是,目前实行的是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行政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使审计的独立性、公正性及其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都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有必要改变对审计机关的管理体制。根据“监督者必须独立于被监督者”的原则,审计机关应独立政府序列之外,从我国现在国家机构设置的目的及各机构的职权来看,审计机关隶属于同级人大为宜。改革和完善现行审计体制,既有利于审计机关独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又有利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的审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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