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预算中反映,改变了部门按不同支出功能分类的经费分别编制预算的状况,从而使预算在形式上更加完整。在预算编制方法上,实现零基预算。与传统预算相应的是基数法,而与部门预算相对应的是因素法一零基预算。因素法,采取按具体支出因素逐项核定的办法,有效克服“基数法”存在的问题,使预算分配更加科学、合理。在预算编制内容上,实现综合预算。功能预算的编制范围仅限于财政预算内汇总收支预算,没有涵盖部门依据国家法律组织的基金收支预算、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和其他资金收支预算。部门预算的编制范围则涵盖了预算部门的全部收支,反映政府性收支的内容更加完整。综合预算的关键在于统编预算,而不是形式上的合编预算。在预算编制程序上,实现了汇总预算。功能预算编制过程自上而下,即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目标的需要,先确定财政总体收支规模和支出构成,由财政部门按功能分类的预算控制指标分解到部门,主管部门代基层单位编制预算,层层代编。部门预算编制过程是自下而上,从基层编起,逐级审核汇总,最后由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形成财政总体预算。基层预算单位根据本单位承担的工作任务、部门发展规划以及本年度工作计划测算编制,更能体现事权与财权的统一。在预算编制结构上,实现细化预算。部门预算既细化到了具体预算单位和项目,又细化到了按预算科目划分的各项支出功能。经部门(单位)汇总后,预算既反映了本部门所有收支预算总额,还反映了收支按单位和项目的具体构成情况,以及单位及项目的收支按功能分类的具体构成情况。为国库执行和人大监督打下基础。在预算编制依据上,实现了法治预算。部门预算必须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按财政核定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在呈报上级部门之前,必须经单位领导同意;财政总体预算在上报人大前必须报经政府批准;人大按法定程序批准年度预算后,由财政批复到部门,再逐级批复到基层预算单位。执行中具有合法性,更具有不可变更性,加强了预算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