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期内现金流亏损的单位按80%发放。第十五条每季度结束次月8日前各指标考核单位将上季度的考核结果提供人力资源与公共关系部,人力资源与公共关系部根据考核结果计算季度限额,10日前通知各分、子公司进行核对,12日前各分、子公司将核对情况反馈人力资源与公共关系部,15日前报某某集团考核办公室审批,同意后人力资源与公共关系部将考核结果通知财务管理部和各分、子公司。见附件3。第十六条各分、子公司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当季实际提取工资总额小于核定数的,少提部分可在以后月份补提;当季实际提取工资总额大于核定数的,如无特殊情况,超发部分在下季度工资总额中扣减。第十七条各分、子公司延期支付的奖金、骨干人员津贴,各级领导人员岗位绩效工资余额等在当年工资总额列支,进入当期成本费用。第十八条工资总额考核管理情况纳入分、子公司领导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第四章工资总额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各分、子公司要完善工资总额考核办法,要与本办法保持思路的协调一致,确保工资总额发放与年度经营任务完成情况相匹配。第二十条未按核定总额发放的单位由某某集团主管人力资源和绩效考核的领导对分、子公司相关负责领导进行约谈。季度发放及预警情况在总经理办公会议上进行通报。审计监察部将工资总额执行情况作为年度效能监察内容之一,进行监督检查及后评价。第五章工资总额预算的清算与评价第二十一条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实行清算评价制度,某某集团根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及评价报告等对分、子公司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分配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出具工资总额预算及考核情况评价意见。第二十二条对于超预算提取工资总额的单位,调整下年工资总额预算,并予以通报批评;对审批工资总额之外列支各种工资性支出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实行。原373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