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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14 |  大小:80KB

文档介绍
藏区、三村行动等上挂、外派、下派等工作人员,工作期间的有关待遇补助按照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调入单位报销。第三十三条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境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按本办法规定标准报销。第七章监督问责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应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第三十五条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它单位转嫁差旅费;(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它情况。第三十六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五)转嫁差旅费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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