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控制负责, 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一级预算单位要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不定期开展差旅费的专项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的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 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境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因公出国(境) 境外的食宿交通费,按《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 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 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 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第三十条省直机关审计、评审、办案、巡视以及探亲、转业、调动、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实(见) 习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用, 由省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垂直管理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统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 2014 年2月1 日起实行。省财政厅《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 2013 〕 1129 号)同时废止。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