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 简称老办法) 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平稳衔接,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过渡期,对 2006 年7月1至 2010 年 12月31 日的过渡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实行新老办法对比确定基本养老金待遇。(一) 过渡期内,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从事特殊工种人员折算工龄、提前退休人员扣减基本养老金、中断缴费人员待遇计算等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二) 过渡期内, 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 其增量部分按一定比例发给。具体为: 2006 年7月1 日至 2006 年12 月 31 日退休的按增量的 10 %比例发给; 2007 年度退休的,按增量的 30 %比例发给; 2008 年度退休的, 按增量的 50 %比例发给; 2009 年度退休的, 按增量的 70 %比例发给; 2010 年度退休的, 按增量的 90 %比例发给; 2011 年1月1 日以后退休的原则上不再实行封顶控制,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实际计算的标准计发。(三) 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差额部分予以补齐。第十一条基本养老金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第十二条每年初省级劳动保障和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相关基数。第十三条 2006 年6月 30 日及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不按本办法重新计算基本养老金, 仍按国家和省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第十四条本办法自 2006 年7月1 日起实施。附件一: 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注:表中“退休年龄”按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时认定的满周岁的年龄执行。例: 50 周岁零 11 个月退休的按 50 岁对应的计发月数执行。附件二: 全省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注: 2004 年以前历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用同期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