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一大”事项的电子台账档案管理制度,长期持续发挥监督作用不够。(三)对“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机制不全“三重一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监督单位核心工作的监督,防止出现决策行为不规范、决策执行不到位等情况。但由于监督力量不够、体制机制不顺等问题,造成了“三重一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难以执行。主要原因有:一是监督力量不足,纪检组干部缺乏系统培训。目前,纪检组派驻监督7家单位,但只有4名同志,每名同志平均联系2家以上监督单位,监督力量不足而监督单位职能业务工作也不尽相同,监督侧重点不同,需要监督的事情多,要求纪检干部必须认真学习了解监督单位职能职责和廉政风险点,既要学习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又要对联系单位进行业务政策的掌握,防止“外行”监督“内行”的情况,真正以专业的监督策略,采取有效的监督措施,进行最大限度的监督,极大地考验着纪检组干部的职业素养能力。但目前针对派驻纪检组的工作性质进行专题培训学习的机会较少,缺乏系统培训。同时,多数党员对本单位领导干部的问题缺少举报和提出意见建议的勇气,缺乏相关的激励机制,也导致部分纪检干部不愿直面违纪问题,不敢较真碰硬,监督防线有待进一步织密织牢。二是监督机制不健全,派出部门未出台刚性规章制度。一方面,监督单位的“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但“一把手”综合能力千差万别;在工作中往往强调了“一把手”的功能和作用,忽视了副职领导的作用;部分“一把手”缺乏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善于听取别人的意见和建议,导致副职领导特别是分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同志的意见建议难以采纳等,弱化监督作用和效果。另一方面,纪检监察体制不断在改革中,运行机制不顺。在改革期间,纪检组职能职责仍然不够清晰明确、具体规范,对监督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监督的责权范围上较难权衡把握。上级部门没有明确纪检组关于对监督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进行监督的硬性规定和监督成效检验的刚性制度,未对纪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