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上海高校教师出国留学进修计划的实施方案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27KB

文档介绍
博士研究生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人员(包括赴国外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和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的联合培养),年龄应在35岁以下,硕士研究生毕业,一般应有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五、资助经费与内容1、资助采用与学校联合资助的方式(上海市教委与学校的资助比例为3:1)。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标准、根据所去国家、地区及时间长短计算留学、进修总金额。申请者及所在单位承担总金额与资金资助额度的差额部分。资助内容一般包括往返国际旅费、进修学习费用、一部分在国外生活费及住宿费。2、资助标准。每年选派300-400名教师出国留学进修,分为每人15万、10万、5万不同等级的资助。攻读博士学位的资助15万;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资助10万、博士后研究人员资助5万、核心课程进修人员资助5万/年。以上为一次性资助。六、工作机制1、由上海市教委委托相关机构受理(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人需向受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材料。2、受理机构对申请人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受理机构向教委提交申报信息及审核合格的书面申请材料。3、教委将组织专家对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七、派出与管理1、被录取人员须在规定期限内派出,未按期派出者,留学资格将被自动取消。2、被录取的留学人员派出前应与派出高校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等手续。在出国人员回国并提交个人出国留学(进修)小结后,高校将全额退还保证金。被录取人员应遵守《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在外留学期间应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履行按期回国的义务。不按协议规定履行按期回国服务义务或违反协议中的其他约定,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偿还相应的出国留学费用并支付规定的违约金。3、获得留学、进修资金资助的出国留学人员派出后,其在原工作单位的工资、其他待遇等,可按照国家和所在单位制定的公派出国留学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