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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案例分析作业2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1 |  大小:16KB

文档介绍
无效后,向法院提出要求自己作为赵甲的监护人,理由是钱某作为赵甲的监护人对其不利。不久,周某死亡。2001年,赵某回来了,原来当时被海风刮到A国,失去记忆,现被送回。请回答下列问题:(1)赵某的父亲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赵甲的监护权?为什么?答:赵某父亲无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赵甲的监护权。因为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在前一顺序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才能通过人民法院的指定,由后一顺序的有监护资格的将其取代。本案中赵某父亲的顺序次于钱某,而且其取代钱某成为赵甲的监护人的理由并不成立,所以赵某父亲无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赵甲的监护权。(2)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的一间房屋?为什么?答:赵某有权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的一间房屋,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第25条的规定以及最高法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被宣告死亡的人有权请求继承其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返还财产或者给予适当补偿。(3)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孙某返还摩托车?为什么?答:赵某无权要求孙某返还摩托车。因为根据最高法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要求归还财产,其原物已经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而孙某正是合法取得赵某财产的第三人。(4)如果钱某对赵某仍然有感情,赵某与钱某的婚姻关系能否自动恢复?为什么?答:赵某与钱某的婚姻关系不能自动恢复。因为根据最高法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其宣告死亡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其配偶再婚后离婚或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动恢复。赵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夫妇解除与赵乙的收养关系?为什么?答:赵某无权要求李某夫妇解除与赵乙的收养关系。因为根据最高法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收养的,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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