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通过考察期考核后,人力资源部提出缴费基数调整申请,经集团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调整执行。第二十条公司对部门领导以上管理人员进行升职、降职、免职的,人力资源部应于处理决定下发当月提出缴费基数调整申请,经集团主管领导审批后,将该员工缴费基数调整执行至升职、降职、免职后同岗位缴费级别。第二十一条因部门领导以上管理人员职位变动(升职、降职或免职)造成的社保及公积金基数变动,因国家政策原因不能立即调整的,可暂时沿用原缴费基数,报人力资源部总监备案。人力资源部在下年度调整公司缴费基数时,应按照本制度第二十条进行调整。第二十二条公司调入员工的社会保险关系从外单位转入本公司时,若原缴费基数与公司规定的缴费基数不同,应调整为公司同岗位级别缴费基数。如不能立即调整,需暂沿用原缴费基数缴纳的,经人力资源部上报集团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超出公司同级别缴纳的费用部分由本人承担,人力资源部在下年度调整缴费基数时,按照公司规定进行调整。第二十三条公司引进人才保险关系未能转入,由其它单位代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负责与代缴纳单位核实参保状况及缴费基数,报集团主管领导批示后,按公司统一缴费标准,由公司代扣个人缴费部分并将全部应缴费用转出至代缴单位。第二十四条公司引进人才保险关系未能转入,由员工本人自行缴纳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提报人力资源总监、集团主管领导批示后,按公司统一缴费标准,由本人执社会保险局、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开具的社会保险缴费单据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公积金缴费单据至公司按比例报销。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密切关注国家及当地政府保险法规、政策动态,根据新规定、新政策对本规定及各项缴费基数进行测算并提出调整申请,报主管领导审核,经董事长签批后对公司员工社保及公积金缴费基数的执行统一调整。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