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及参照用人单位管理制度,并抄备查。第八条、用工单位调整员工工资时,对连续使用的派遣人员按正常机制调整。对派遣人员的人数、工资、奖金、加班费、津补贴、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及人身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费等,人力资源部相关负责人按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单列统计、分项载明。第四章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第一条、本公司自招用之日起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告知该劳动者为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除载明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事项外,还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第二条、本公司确保在派遣劳动者前向用工单位提供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明。用工单位在接受被派遣劳动者前应核实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第三条、后果用工单位使用未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被派遣劳动者,视为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第四条、对于存在下列情形的派遣人员,用工单位不得终止或解除使用: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而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用工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4)女性派遣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派遣人员因以下原因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务派遣协议书规定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及依法所得的赔偿金由用工单位最终承担: 1)用工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2)因用工单位原因未能及时向用人单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因用工单位原因未依法向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费的; 4)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第五章派遣管理第一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按月为派遣人员支付法定社会保险参保费用,委托本公司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和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