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单位共同出具明确的书面证明文件。非农建设用地进入市场交易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方案应包括所议事项类型(非农建设用地原地开发、调整置换、城市更新、未落实指标划定等)、使用土地的性质(自用或进入市场)、涉及政府需收地处理、调整用地权益处理等内容。第十八条【台账分级管理】规划国土驻宝安管理部门、街道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均应建立非农建设用地台账,规划国土驻宝安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有关用地指标调整和核算的管理工作。规划国土驻宝安管理部门与街道办实行定期对账制度,街道办负责指导辖区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建立台账及辖区范围内非农建设用地台账的查询、解释工作。第十九条【未建用地认定】本办法所指的非农建设用地已建或未建类型认定,以原已核发的非农建设用地方案图上标注为准。涉及非农建设用地异地调整、未落实指标划定的,落地地块已建或未建类型的认定,由辖区街道办负责,规划国土驻宝安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认定资料。第二十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指的社区是指原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辖区范围。第二十一条【部门职责】区集资办、规划国土、城市更新、土地规划监察、土地整备等部门以及各街道办应各司其职,加强联动,共同做好非农建设用地的后续管理工作。区监察部门应加强对非农建设用地后续管理所涉及的相关单位进行监督,并受理相关投诉。第二十二条【责任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操作指引】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宝安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制定操作指引。第二十四条【解释权限】本办法由区原农村集体城市化转地非农建设用地落地位置调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时效性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附则对于本办法生效前规划国土驻宝安管理部门已受理但未经批准的,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