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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潮安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33KB

文档介绍
平竞争方式Р逐步实行市场化管理。Р第十九条从事城乡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Р 未取得城乡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乡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Р第二十条从事城乡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处置)的企业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做好职工的安全生产、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等相关工作。Р第二十一条城乡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必须是密闭式或压缩式,严禁生活垃圾撒漏和汁液滴漏,防止造成环境二次污染。Р第二十二条各镇(场)及行政村应落实专人负责生活垃圾设施管理,设施周围不得有污物、积水及暴露垃圾。Р 监督管理Р第二十三条区、镇(场)政府要将环境卫生作业经费及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资金分别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为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Р第二十四条建立常态化督查制度,组织开展常规性督查和不定期暗访。Р第二十五条加强舆论监督和媒体曝光,公开表彰先进,曝光恶习。Р第二十六条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不按规定收集、倾倒、堆放、处置、清运生活垃圾,运输车辆未密闭或者垃圾撒漏、汁液滴漏造成环境污染以及其他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Р第二十七条建立评价制度,成立区城乡环境综合评价机构,实行第三方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每年度全区各镇(场)党政领导班子年终实绩考核内容之一,并作为“以奖代补”扶持资金的依据。Р 法律责任Р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依照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Р第二十九条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Р第六章附则Р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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