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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宝〔2005〕56号关于印发《宝安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操作办法》的通知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20KB

文档介绍
情况进行相应调整,调整结果应再次公示。第十七条?区转地办将经公示无异议后的指标核算结果下发街道转地办。第四节?非农建设用地划定第十八条?街道转地办组织、 指导各继受单位开展本辖区工商用地、?居住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的划定工作,由继受单位在?15 个工作日内形成申报材料(含用地指标及用地范围)报街道转地办(附件?5)。区转地办、规划部门应对继受单位划定非农建设用地方案提供技术指导。第十九条?街道转地办初审继受单位的非农建设用地申报材料,初审时间?10 个工作日。第二十条?街道转地办根据审核结果,在?20 个工作日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做好地界点测量工作,校核各继受单位非农建设用地的实际申报指标(以下简称“申报指标”)(附件?6),并形成划定方案(附件 7)。第二十一条?街道转地办将继受单位非农建设用地申报指标及划定方案汇总成册上报区转地办。第五节 审查及报批第二十二条?区转地办组织区规划、 国土及区处理办等部门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对继受单位的非农建设用地申报指标及划定方案进行审查,审查时间?15 个工作日。第二十三条?区转地办组织公示经审核后的申报指标和划定方案。?公示范围、 方式及公示期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述。对于在公示期内提出的意见,区转地办应会同街道转地办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调整结果应再次公示。第二十四条?区转地办将经公示无异议的非农建设用地申报指标及划定方案上报区转地领导小组审定。第六节?核发批复第二十五条?划定方案经区转地领导小组审定同意的,由区规划部门在?20 个工作日内核发非农建设用地方案图。第二十六条?区国土部门根据非农建设用地方案图在?20 个工作日内核发非农建设用地批复。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区转地办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九条?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详尽可行的工作计划,以保障本次工作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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