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第十八条(应急方案)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特别重大风险事件,要及时启动相关预案,由企业风险管理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机构,负责对突发事件的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统一指挥或指导事发单位和相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Р第十九条(协同应急)需要跨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风险事件,由发生该类风险事件的业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风险管理委员会适时协调。Р第六章应急保障Р第二十条(应急处理小组)各单位、部门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由单位、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确定组员职责,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风险事件的应对工作,落实应对风险事件的人员、物资、通信、医疗保障等工作。风险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应急处理需要,紧急调集系统内人员、物资及相关设备。Р第二十一条(培训演练)各单位、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排查潜在隐患及可能的突发事件。Р Р第七章风险事件调查与评估Р第二十二条(调查评估)风险事件处置结束后,处置事发部门或单位要对其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改良业务流程,调整内部控制措施或修订相关制度。Р第八章检查与监督管理Р第二十三条(监督评价)审计部门负责研究提出全面风险管理监督评价体系,制定监督评价相关制度,就企业识别、量化和控制风险的情况提出质疑,开展监督与评价,出具监督评价审计报告。Р第二十四条(责任人)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事发单位或部门是第一责任人,风险管理委员会是第二责任人。Р第二十五条(表彰奖励)对风险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公司将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Р第二十六条(责任追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风险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