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定期组织对各类在研项目的中期检查和评估。Р第二十四条项目的调整、变更与中止Р(一)项目立项后,未经项目批准部门或委托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中止项目的进行。Р(二)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的项目,由其负责人通过所在单位向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报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Р(三)在研项目因特殊原因,需调整项目负责人,由其负责人所在单位上报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由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Р第二十五条未通过鉴定和验收的项目,须按相关立项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处理。Р第二十六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按立项部门有关规定对下列情况的项目予以撤销处理:Р(一)无故未按期完成的项目。Р(二)项目中期检查时,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或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项目的条件和能力。Р(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名称。Р第二十七条对撤销的项目,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追回项目经费,其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并对所在单位申报新项目时限额申报。Р第六章鉴定和验收Р第二十八条学校项目完成后,负责人须填写《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项验收审批书》、《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项鉴定审批书》等相应表格并提交相关结项材料,由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Р第二十九条其他各类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按立项部门要求提出结项申请并报送结项材料,经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审查后按相关规定报送立项部门审批。Р第三十条项目成果出版或发表时,须在适当位置注明成果所属项目及资助部门或单位。Р第七章附则Р第三十一条立项部门有明确管理办法的,按管理办法执行;立项部门无明确管理办法的,按本办法执行。Р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3年公布的《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