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应按有关规定办理。Р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社科联根据财政预算,设立学会活动资助专项经费。Р1.自治区社科联社会组织活动资助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两个方面:一是对自治区社科联业务主管的、经费暂时有困难的社会组织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二是重点资助各社会组织开展的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活动。Р2.申请自治区社科联社会组织活动资助经费,须在每年3月31日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附上活动方案。Р3.凡不按规定报送自治区社科联资助的活动相关材料的,按《广西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科类社会组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取消该社会组织两年活动资助资格。Р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社科联将按《办法》对受资助的社会组织进行活动管理的验收。Р第八章社会组织奖惩Р Р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社科联根据《办法》按年度对所属社会组织进行管理考核。Р 第二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社科联可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团体会员资格或向登记机关建议注销社团等:Р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Р 2.违反社团章程的;Р 3.连续两年不能正常开展活动、不参加年检、不按时换届的; Р4.违反自治区社科联章程和本规定的,包括:重大事项不按规定请示报告;对自治区社科联布置的各项工作拒不接受或敷衍塞责;无故不参加自治区社科联组织的活动;不按规定上报有关材料等;Р 为使社会组织的奖惩机制更规范,结合《广西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会组织管理评估考核表Р》进行管理和考核。Р 第九章附 则Р Р第二十九条 凡经自治区民政厅登记并为自治区社科联团体会员的社科类社会组织,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Р第三十条自治区社科联办理社会组织事务的第一责任机构为自治区社科联学会部。Р第三十一条 各市、高校社科联对所属社会组织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广西社会科学界联合会。Р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Р二○一三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