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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厨点师协会章程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48KB

文档介绍
)为人处事正派、正直、公正、诚实。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奖励或政府购买服务所得;(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八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一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三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的监督。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五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六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七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撤销和注销登记后债权债务及财产处理第四十八条本团体因违反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而被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后,应当:(一)停止开展任何其他活动;(二)在业务指导单位及其他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组织清算;(三)承担并清偿债权债务和人员工资福利;(四)有诉讼活动的,继续做好诉讼活动;(五)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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