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Р第二十四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Р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Р(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Р(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Р(三)制订、审议、监督本会的年度工作;Р(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Р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其职权是:Р(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Р(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Р(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Р(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Р(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Р Р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Р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政府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经政府核准开展艺术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Р第二十八条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每人每年100元。Р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和资产,用于本章程规定开展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保障日常办公开支,不得在会员中分配。Р第三十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Р第三十一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本团体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Р第三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