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经费来源:Р(一)会员会费;Р(二)社会捐赠;Р(三)政府资助;Р(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Р(五)利息收入;Р(六)其他合法收入。Р第三十一条市篮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Р第三十二条市篮协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Р第三十三条市篮协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Р第三十四条市篮协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Р第三十五条市篮协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Р第三十六条市篮协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体育局和市民政局的财务审计。Р第三十七条市篮协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Р第三十八条市篮协工作人员工作、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适当给予补助。Р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Р第三十九条市篮协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Р第四十条本篮协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文体局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Р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Р第四十一条市篮协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有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Р第四十二条市篮协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文体局审查同意。Р第四十三条市篮协终止前须在文体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Р第四十四条市篮协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Р第四十五条市篮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文体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Р第八章附则Р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市篮协常务理事会。Р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