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资助;四、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团体会员或有关单位赞助;六、利息七、下属单位上缴的管理费;八、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三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浙江省卫生厅或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八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浙江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浙江省卫生厅审查同意。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浙江省卫生厅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三条本会经浙江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浙江省卫生厅和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