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人民法院信访案件评查机制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29KB

文档介绍
充分、办案程序与实体处理是否合法、原审程序是否存在过错或瑕疵、信访诉求是否合理、对信访诉求的处理是否适当、到位。合议庭内部意见不一致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人的原则形成评查意见。第十二条  合议庭形成意见后,报相关评查组织讨论,形成结论。第十三条  经相关评查组织讨论认为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由评查人制作向审判委员会汇报的汇报提纲,将信访案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第十四条  评查结束后,由评查组织出具案件评查结论,由评查组织向信访人告知评查结论。第十五条  评查工作应当在案件转交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如遇紧急情况的,应根据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有客观原因不能再三个月内完成的,应提出延长申请由分管领导审批。第五章  评查结果分类及评查结论的实施第十六条  评查结果确实为一类案件、二类案件、三类案件。一类案件是指审判程序合法;证据采信恰当,认定事实清楚;案件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论正确;文书制作规范的案件。二类案件是指在审判程序、事实认定、法律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瑕疵,但裁判结论正确的案件、三类案件是指案件的审判存在违反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情形的,实体判决明显有错误的案件。第十七条  确定为一类案件的,应做好释法析理、判后答疑和矛盾化解工作。第十八条  确定为二类案件的,在决定维持原判的基础上,对瑕疵部分进行补正、补救,同时做好矛盾化解工作。第十九条  确定为三类案件的,应进行补救,补救措施合理但信访人不接受的,裁定再审。第二十条  虽确定为以来案件即原判正确,但信访当事人生活确有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我院信访部门按照司法救助相关规定进行救治,并妥善化解矛盾。第二十二条  对案件评查为瑕疵案件并造成当事人申诉信访的,对审判瑕疵责任人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  对评查中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