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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制度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x  |  页数:5 |  大小:18KB

文档介绍
基本合格案件和不合格案件。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免责:(一)二审期间认罪,积极缴纳罚金、附带民事调解后从轻改判刑期的;(二)二审期间发现漏罪、抓获同案犯需要一并判决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放弃或部分放弃权利或增加新的主张的;(四)一审判决没有错误,二审期间出现新的证据,导致改判的;(五)二审大部分维持,仅改判小部分的;(六)司法解释及政策修订的;(七)在法定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自由裁量显失公平或量刑畸轻畸重的除外)有不同认识或基于化解矛盾而作了适当调整的;(八)确因信访、稳定等因素发还一审法院,要求做调解稳控工作的;(九)其他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审查认为可不追究案件瑕疵责任的。第二节  责任划分第二十二条  适用独任程序审理和执行的案件,承办该案的法官为责任人。第二十三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承办该案的主审法官为直接责任人,合议庭其他成员为次位责任人。但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持正确意见的除外。第二十四条  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作出裁判的案件被评定为不合格案件的,属案件主审法官漏报案件主要事实、重要情节的,该案主审法官为责任人;属审判委员会委员责任的,对该案持非正确意见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为责任人。第三节  责任追究第二十五条  审管办每季度末前将上季度案件评查情况通报全院,并以此作为年终审判质量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六条  被评为不合格的案件,扣发办案补助;被评为优秀的案件,除办案补助外年底视情况定每件奖励金额。年内出现不合格案件占所办案件的百分比在 10%以上或基本合格案件占所办案件的百分比在 25%以上的庭室和办案人,当年不得评为先进。第二十七条  对案件评查中发现的违反《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之规定的,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二 0 一一年七月二十日起执行,以前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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