式、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第四「八条业主大会依法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第四十九条业主大会与其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有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在场签名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第五十条因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突然撤离等原因,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在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前,业主大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考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指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临时代管;临时代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按照临时代管前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执行,并由全体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第九章违约责任第五十一条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二条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依据本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三条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以上两条之情形,造成其他业主或业主利益受到损害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依法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第五十四条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木规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第五十六条本规约自在首次业主大会上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五十七条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管理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口起生效。第五十八条本管理规约未尽事项市业主大会会议补充。第五十九条制定和修改的管理规约,按规定报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