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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增补业主委 员会成员相关规定程序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29KB

文档介绍
定。)经与会业主的投票权半数以上通过才有效,并依据表决结果作出决议,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条例》第11、12、15条,《指导规则》第21、22、23、24、25、26、27、28、29、43、44条)业主委员会召开委员会。委员(主任或副主任)出现空缺时,应当重新推选。(《指导规则》第46条)业主委员会公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议。决议通过或者没有被通过的结果均应公告。(《条例》第15条,《指导规则》第30条)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并办理备案手续。(《条例》第16条,《指导规则》第33条)注意:1、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才能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46、58条)2、只有业主大会才有权决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例》第11条,《指导规则》第17条)3、只有业主委员会才有权召开业主大会和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不得擅自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活动。业主个人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业主个人以征询意见的方式征询意见的任何结果均不构成业主大会决议。只有依照程序召开的业主大会作出的业主大会决议才对全体业主产生效力。(《条例》第68条,《指导规则》第60条)4、业主委员会未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指导规则》第5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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