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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直国有国有控股参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备案暂行规定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信息公告的同时向国有产权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三条重大事项报告主体的首席产权代表在报告重大事项前,应征求企业其他产权代表的意见,并在报告中予以充分表述。对报告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其他产权代表可以就其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直接向国有产权管理部门报告。第十四条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和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中股东有 2 个以上市直国有企业的,如属同一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则产权代表经协商后统一上报;如属不同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则产权代表各自上报。.页眉. .页脚. 第十五条报告主体对报告中的请示事项必须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并附送与可行性研究论证有关的必要资料,保证提供全面、真实的信息。对备案事项亦应附送必要的相关资料。第十六条报告主体上报的请示事项,国有产权管理部门认为报送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要求报告主体予以补齐。第十七条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对报告主体上报的符合有关规定的请示,应在 15 日内给予批复,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批复的, 经国有产权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 5 日,并将延期情况及时通知报告主体。第十八条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档案管理制度, 完整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机密。第十九条报告主体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产权代表予以扣减薪酬、通报批评或通过法定程序予以降职、免职或解聘,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应报事项未按规定报告的; (二)不按国有产权管理部门批复意见执行,或在本企业决策程序行使表决权时未充分、完整地表达国有产权管理部门意见的; (三)在报告中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四)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的。第二十条各县、区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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