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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36KB

文档介绍
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没有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在以后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中应当增加对于专项维修基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如由业主委员会来负责基金的收取,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由物业管理公司来负责,特别是在维修资金的使用上的规定,资金由物业管理公司使用,责任也由其承担等。四、结束语国家实行改革开放以后,在90年代后期进行住房改革,物业管理这一行业进入蓬勃发展的时期,但物业管理在实际的管理和运营服务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从法律上解决这一问题是非常好的途径,完善法律、法规和规章,使其更具操作性,使物业管理中的问题都有法律上的解决依据,及时解决问题,保持社会稳定,保证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相信物业管理将会不断成熟,并且健康和持续发展,为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参考文献: [1]金辉,浅析我国物业管理的立法必要性及其完善,科技与法制,2009(19) [2]陈德豪,当前我国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经济与法,2005(7) [3]黄小彪,我国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企业管理,2006(3) [4]王素梅乔阳,论我国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科技信息,2005(3) [5]李晓红,我国物业管理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探析,中北大学学报,2005(3) [6]蔺泉田,浅谈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经济论坛,2007(8) [7]黄洁娟,关于物业管理立法的问题与对策,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4) [8]阎祖兴,物业管理法律实务,中国建筑出版社,2003 [9]刘华,论物业管理立法现状及完善,现代企业教育,2008(12) [10]物业管理条例,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07 [11]物业管理条例释义,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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