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坏,损失较大的或故意损坏公物损失较小的(除赔偿外)。4.明知他人有违纪违规行为,隐瞒不报的,或教师在查处时进行包庇的。5.公然辱骂、诽谤他人,情节轻微者。6.不服从教师及值勤学生管理者。7.殴打他人未造成严重影响者。8.不遵守课堂纪律,影响教师正常教学秩序,经教育不改的。9、校内骑自行车,进出校门口和教室门口不谦让,故意拥挤者。第二条:犯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写出200个工整的汉字。1.严重影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秩序或旷课满六节者。2.破坏绿地及影响污染公共卫生及校园环境情节严重者。3.故意损坏公物,损失较大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赔偿外)。4.扰乱考场纪律,考试作弊的。5.公然辱骂他人情节严重的,或辱骂教师的。6.不服从教师及值勤学生管理,当面顶撞,影响恶劣。7.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8.偷窃公私财物,情节轻微的。9.有赌博或其他学校所禁止的活动,情节比较严重的。10.敲诈他人钱财未遂,情节轻微的。11.有进入网吧、游戏房、电脑休闲屋等未成年人禁入娱乐场所行为的。12.带危险物品进校园(教师保管,日后交给家长)第三条:犯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处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写出300字个工整的汉字,参加学校活动一周。1.旷课满二十节记过,满三十节记大过。2.故意破坏公物,损失较大,后果严重的(除赔偿外)。3.考试作弊经教育不改的或初次作弊其情节、后果都较严重的。4.殴打他人,情节、后果都较严重的,或校内外聚众斗殴的。5.偷窃公私财物,多次教育不改,认识差,尚不构成治安处罚的。6.敲诈他人财物,尚不构成治安处罚的。7.在校外违纪,严重损害学校声誉的。第四条被惩戒的学生,如果认真对待惩戒任务,态度良好,保证以后不再重犯错误,经班主任学校同意,及时撤销,知错能改还是合格学生。第五条:校外违反治安条例由公安机关处罚,学校及时通知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