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相关人员认真调查学生违纪事实,对拟定处分的学生进行教育,端正其态度,并根据学生错误情节的严重,学生认识态度提出处理意见。第十八条对违纪学生实施处分,在违纪事实调查清楚后,一般应在一周内做出处理决定。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结果,以公告形式通告全校(特殊情况下除外)。第十九条实施纪律处分的具体程序:1.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班主任及它知情者必须协助政教处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应以书面形式提供违纪学生日常表现材料,班主任要求违纪学生如实填写违纪记录表,并代表班级提出书面处理建议,报学校德育处。2.政教处根据学生违纪事实及学校学生违纪处理细则有关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学校办公会讨论决定。3.政教处拟定处分决定,宣布对学生的处分结果。在公布处理意见前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告知处分结果,做好必要的思想教育。第二十条处分期间教育要求1.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应每月向班主任汇报一次思想和表现情况,班主任将材料上报德育处,德育处每学期对受处分学生的思想表现情况进行调查了解。2.学生受警告以上处分一般时限为一年,经考察确有进步,一年后可予以撤销处分。3.学生受处分后,期满若仍无进步表现,可延至毕业前夕,若还无悔改之意,则处分不予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如果一年期满,仍不能解除,可视情况延长察看时间,但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如果延长时间到期,仍不能解除,则升级为劝退处分。第二十一条撤消处分的具体程序:1.由受处分的学生本人向班级、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同时上交思想认识材料一份。2.经学生所在班的班委会讨论同意,班主任签署意见后,交政教处审查。3.经政教处审查核实,报请学校办公会讨论,认为符合撤消处分条件者,可以撤消处分,撤消处分的决定由政教处以公告形式公布。同时撤销原处分材料并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第二十二条如违纪学生同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学校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