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主任口头通知学生家长。Р(3)警告和严重警告、记入学生成长档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停学和停课处分,学校要出具书面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直接送交本人及其家长。处分决定书须由学生本人和家长签字。Р十二条申诉和复查及撤销Р1.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Р2.受处分学生本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时,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Р3.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Р4.学生对申诉委员会复查决定仍然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Р5.学生超出申诉期提出申诉的,申诉委员会不再受理。Р 6、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改正了错误或有明显进步者,一般处分一个月内可以申请撤销;记入档案的处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半年后,由本人申请——班主任审核——年级主任审核——政教处审核属实,经校行政会议批准,由政教处宣布撤销处分。学生违纪受处分未撤销的没有资格评优,在毕业时处分尚未撤销的,不发毕业证书。Р7、学生被行政处分的,每处分1人按处分级别扣除所在班级当月班级量化得分:通报批评扣2分,警告处分扣5分,严重警告处分扣7分,记过处分扣10分,记大过处分扣15分,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扣20分。学生有2人以上被处以记过以上处分的所在班级班主任当年不得评为优秀班主任。Р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Р 十六条、其他Р1.本细则由阿陀中学校委会负责解释。Р 2.本细则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本细则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本校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