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分支机构可以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给予处罚。第十八条投诉人、被投诉机构对投诉处理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投诉处理决定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上一级机构申请复议。第十九条被投诉机构与投诉人达成和解协议,投诉人撤销投诉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以终止投诉处理。第二十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被投诉机构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第五章日常管理第二十一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指定专人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征信投诉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第二十二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征信投诉办理情况报告制度。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辖区内上季度的征信投诉办理情况。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程由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征信投诉受理单附征信投诉受理单(个人)受理单位:编号:投诉人姓名投诉人证件类型投诉人证件号码投诉人手机号码投诉人固定电话投诉人电子邮箱投诉人通讯地址及邮编代理人姓名代理人证件类型代理人证件号码代理人手机号码代理人固定电话代理人电子邮箱代理人通讯地址及邮编投诉事项:投诉要求:有效证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名称、内容等):本人确认以上内容和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并承担提交虚假材料的所有法律责任。投诉人或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受理意见(是否受理,以及不受理的原因):受理工作人员签名:年月日征信投诉受理单(法人或其他组织)受理单位:编号:投诉人名称投诉人有效机构设立文件投诉人有效机构设立文件号码投诉人通讯地址及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投诉事项:投诉要求:有效证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名称、内容等):本机构确认以上内容和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并承担提交虚假材料的所有法律责任。经办人(签字):年月日受理意见(是否受理,以及不受理的原因):受理工作人员签名: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