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奖励办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 的,不予受理。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单位、住址。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四十四条 省奖励办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四十二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四十五条 实质性异议由省奖励办交由专业(学科)组组织相关专家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交由推荐组织、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报送省奖励办审核。 第四十六条 对异议的处理,凡在省科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二个月内处理完毕的,可纳入当年度授奖范围;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纳入下一个年度的授奖范围;一年以上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 异议处理结果由省奖励办通知异议人和推荐组织、推荐个人。第七章 授 奖 第四十七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对省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八条 省科技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奖状和奖金。自然科学类、科学技术进步类奖奖金额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技术合作类奖不发奖金,颁发奖状和获奖证书。 第四十九条 重大科技成就奖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重大科技成就奖奖金额为40万元。其中1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3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技研发经费。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省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一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