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发包租赁收入以及借款收入等票据报账时,必须附有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合同文本、招投标文书等必要的附件,工程完工结算须提供经确认的工程结算书(审价)。Р五、工作要求Р(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结合正在开展的涉及农村基层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三整治两规范一创建”整改行动,高度重视村级财务票据规范管理,强化宣传培训,认真抓紧抓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村级财务管理的指导监督责任,乡镇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和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管理和使用村级财务票据,进一步提高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水平。Р(二)明确职责分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长(董事长)为村级财务票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村级财会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对票据填制的程序性、规范性、时效性以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村务(社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负责对村级票据的监督,提出监管意见;乡镇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对村级财务实行会计监督,强化票据的合规性、完整性和技术性审核,杜绝不符合财税制度规定的票据入账。各级农业部门要与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研究制定村级票据规范管理的规定,加强对乡镇和村的指导监督。Р(三)推行票据公开。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将村级财务收支票据、承包租赁合同、招投标文件等原始凭证扫描录入村级集体资产监管系统,及时变更信息,实现实时监控。有条件的地区应通过触摸屏、有线电视等形式,推行村级财务票据公开,接受群众监督。Р(四)严格责任追究。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和问题,要根据情节轻重,严格按照《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Р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审计厅Р 2015年5月15日Р Р Р浙江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5年5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