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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拆除》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38KB

文档介绍
地下各类管线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拆除工程对周围相邻建筑安全可能产生危险的,必须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在建筑物内的人员撤离安置后方可施工。(十)拆除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及其他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拆除工程施工安全。(十一)拆房现场必须采取封闭管理,临街及拆除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施工现场要采用砖砌实体围墙及彩钢板封闭(彩钢板应设置30CM以上高的砌筑基础);“二新”工程建设前成片房屋拆除时必须采取作业区域封闭措施。施工单位还应根据拆除施工方案要求,划定危险区域,设置好警戒和警示标志,不准在建筑物的屋面、楼板、平台、墙体上聚集人群或集中堆放材料。(十二)拆除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险情或伤亡事故,施工企业应立即做好抢险和救护工作,保护好事故现场,同时按规定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隐瞒不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五、进一步加强拆除工程的监督管理(十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建立完善拆除工程安全监管及备案管理机制,加强对拆除工程施工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确保拆除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十四)加强拆除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行政执法力度,对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施工企业的、未经备案擅自开工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拆迁人和施工单位的责任;对施工企业故意拖延工期或拆除过程中随意调整价格或出现较多安全隐患的,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和扣分,情节严重的限制在本地区承接拆除业务;对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并按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抄送:省建设厅、省建管局、市政府办公室、市国资委、市城管行政执法局、湘家荡管委会、市各有关国资公司,张仁贵副市长、陈祖生副秘书长。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1月24日印发2013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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