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发[2012]168号)精神,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落实勘察外业见证制度。建设单位要指派本单位见证员或委托第三方见证员采取旁站方式,对勘察外业作业人员的资格和勘探点、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原始记录等外业工作进行检查、核实,未进行外业见证或勘察成果与外业见证记录不符的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逐步完善勘察外业备案管理制度,勘察单位要在外业工作前48小时通过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飞行检查,将达不到要求的勘察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Р2.切实提高工程设计质量。设计单位要在勘察报告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不得随意更改设计,降低标准。要深化施工图设计深度,完善质量通病控制点做法。要加强建设工程现场服务和管理,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做好设计交底,指导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要认真履行验收职责,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设计的应要求施工单位予以纠正。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工程实施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设计质量检查,及时发现设计中存在的问题,落实责任单位进行整改,促进设计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Р3.加大建筑材料源头管控力度。工程质量各方主体必须高度重视工程建设所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和设备的质量并做好进场验收和复检工作,保证建筑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必须坚持“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按进场批次进行自检,自检合格且具有合格质量证明文件,报监理单位进场检验验收,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签字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继续大力开展政府性监督性检测,加强对工程原材料使用的监督,进一步保证工程质量的源头。加强对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管理,修订《嘉兴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定期开展好预拌混凝土质量检查和商品混凝土企业考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