殊或特种设备(如电梯、锅炉等)的验收,如国家或行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具体由项目需求单位负责,验收结果需报资产管理处备案。第十四条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处理。第十五条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自行验收、主管部门验收项目,将不定期抽查。第四章问题处理第十六条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数量、规格与采购合同或投标文件的承诺不符,技术性能不合格,残缺、损坏等情况的,验收小组应对其作验收不合格处理,学校将视情况是否上报本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七条采购项目履约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需求单位应及时查明原因和责任,并在合同约定的验收期间内,与供应商依合同进行协商,按限期整改、检修、更换、退货、索赔等方式解决。协商未果的,应报请有关仲裁机构仲裁。第十八条学校各单位、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各项有关采购履约验收的工作,涉及违纪、违规、不作为等事项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验收纪律第十九条参与履约验收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1.采购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需求单位应当在合同约定的验收期间内组织履约验收或申请进行履约验收。因需求单位或人员的原因导致延期验收,造成检修、更换、退货、索赔等损失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2.履约验收要严格按照采购合同或相关资料进行履约验收,不得私下与供应商进行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验收交易。3.不得向供应商索取或收受任何财物。4.其他已规定的工作纪律。第二十条出现上款情形,影响履约验收工作的正常进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纪律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